原产地 : 其原意是指来源或由来。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提取、采集、饲养、加工、制造地。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这个概念是指货物生产的地点,从国际上讲,就是货物的“国籍”。它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中的“国家”一词可以包括一个国家集团、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 从狭义上来说,就一个国家而言,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有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从广义上来说,就世界范围而言,原产地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为了确定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决定和行政措施。目前,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通常情况下原产地证书以书面印制表格的形式存在,但是伴随科技发展,电子数据交换业务的广泛运用,目前少数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并运用电子原产地证书。
直接运输规则 :(1)直接运输规则与产品原产地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以确保运至进口成员国的产品就是从出口成员国发运的,而且中途没有被再加工或调包;(2)直运规则和产品是否能享受优惠关税有关。(3)转运不等于转口,转口是指产品进入第三国后所有权发生了转变,而转运仅仅是指产品在进入第三国时转换了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所有权未发生改变;(4)因为直运规则不允许产品在第三国转运时进入贸易领域,所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只允许出现转运代理商,而不能出现转口商,优惠原产地证书上也不能出现转口商(这一点和一般原产地证书明显不同)。
增值百分比/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根据非原产成分(或原产成分)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非出口成员方原产的材料在出口成员方境内进行加工、制造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变化,且该变化符合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对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该货物为该出口成员方原产。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非出口成员方原产的材料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了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符合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对应的加工工序标准,该货物为该出口成员方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