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发票已做过单据认证,但因某些原因需要更改其中部分内容重新认证,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此类需要重新认证的发票,申请人必须将原认证发票如数退回,否则不予认证。
2、对提单做单据认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只有正本提单才能以单据认证的方式加以认证,提单附加声明等形式的文件只能以国际商事证明书的方式加以认证;第二,有权签发提单的主体只能是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其它机构均无权签发提单;第三,须审核签发提单公司营业执照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存在。
3、公司、企业的哪些单证可以直接盖章进行认证的,属于单据认证的范围?
以下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属于单据认证的范围:①商业发票;②提单;③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④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⑤装箱单;⑥检验类证明;⑦屠宰证;⑧保险单;⑨其它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
其中第⑥项“检验类证明”是指由具有出证资格的专门(业)检验鉴定机构,如由外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SGS检验证书,国外检验机构与我商检公司签署协议并委托中国商检公司出具的OMIC检验证书,如直接用于出口、通关结汇的,可以按商业单据认证处理。第⑧项“保险单”是指由保险公司出具的附有保险条款的“正式保险单”。
4、公司、企业出具的哪些种类单据必须申办证明书?
一般来说,各类发票都可用证明书的形式进行认证。某些简单的发票在与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时可以通过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的形式进行认证。但下列类型的发票和单证必须申办证明书来进行认证,不能直接盖章认证;(1)如果发票等单据上有限制性、承诺性和说明性的条款的。而这些条款常见于货物出口到叙利亚、伊朗、沙特等中东国家的发票等单据上,用于声明货物的真实价格及产品的来源或者抵制以色列声明;(2)注有复杂证明文句(如限制性条款、承诺性条款)的商业发票,如价格符合国际市场行情、是真实的;价格没有折扣或预先付款;公司没有在黑名单之列,货品符合国际标准等;(3)提单、仓单、运费发票的更改通知或证明;(4)受益人或出口人、生产厂家自行出具的各类声明或证明(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除外)、价格单、报价单、形式发票;(5)属于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
5、公司、企业申请直接加盖单据章的发票认证时需满足哪些条件?
直接加盖单据章的发票认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同时申领的一般原产地证书;
(2)发票内容简单,无说明性文字和承诺性条款;
(3)所认证的发票金额与发送至贸促会产地证上以及该发票号项下商品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出口商品、海关编码、金额等一致。公司如需认证商业发票,必须向贸促会提供出口报关单。
6、公司自行出具的达标声明如何认定?
公司自行出具的证明其产品达到国内或国际标准的声明,须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佐证文件后以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形式认证。
7、如何了解使馆收费标准、规定?办理使馆认证和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申请表哪里下载?
外国驻华使馆的收费标准及认证规定可到http://www.co.ccpit.org/网站上“重要公告”栏查阅,办理领事认证及国际商事证明书所需的申请表、备案表可到http://www.jhmch.jinhua.gov.cn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
8、如何办理国外证书认证?
对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书、文件应以商事证明书的方式认证。证明内容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由国内企业出具声明,国外证书附在声明后面,对声明加以认证。
(1)国外证书的要求。由国内企业出具声明,国外证书附在后面。声明与所附国外证书、文件须有法律关系;所附外文译本与中文本一致的认证。外文译本应由专业翻译公司或专业人员翻译。
所附国外证书要完整无缺,文面清洁、字迹清楚。证书的出证机构应为国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公司、公证机构和中介组织。如国外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书;德国莱茵公司出具的CE证书和TUV证书;瑞士公证行出具的SGS检验报告及国外商会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上述机构出具的证书、文件我会可予以认证。
(2)审核要求。申请人须提供原件,由我会出证机构审核与影印件、副本内容完全一致后,方可对文件影印件、副本予以认证;为降低认证风险,确保文件正本的真实有效,申请人还需提交保证证明,说明企业获证渠道及有关情况并提保文件正本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