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伦视界,作者:于治国、张国勋、常舜铭)
在此背景下,欧盟提出了“绿色工业计划”(Green Deal Industry Plan)等工业政策,设定了实现低碳循环技术和市场领先地位的目标。在设计面向欧盟整体的工业计划框架时,《净零工业法案》和《关键原材料法案》是欧委会率先提出设定“绿色工业”基调的约束性法律文件。其中,
《净零工业法案》设定了绿色低碳工业的政策目标、实施措施和保障手段等整体框架;
而《关键原材料法案》则从支持和保障绿色低碳工业自主性和可持续性角度制定了政策。
针对出口新能源汽车到欧盟的货物贸易,在欧盟制定的管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中,有如下几项值得关注。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以非关税措施的形式,针对货物贸易施加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措施。常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以市场或行业准入标准、有害物质最低含量等不同的形式出现。
举例而言,以产品中的碳含量作为标准而确定市场准入或享受优惠的条件,则是一种可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美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美国就只针对所用电池符合特定标准的新能源汽车提供消费补贴。而法国财政部长近期也表达了类似设想[1]。
(二)贸易救济措施
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包含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在货物贸易领域,贸易救济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限制措施。对于销往欧盟市场的新能源车辆或部件,欧盟生产商可以主张进口产品造成行业损害,申请调查和执行贸易救济措施。
例如在6月中旬,有关媒体报道称,欧盟委员Thierry Breton透露欧委会正在考虑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汽车发起反倾销调查[2]。我们分析,未来我国电动汽车在对欧出口量进一步增加后,贸易救济相关行动可能会增加。
(三)碳关税等关税措施
为了防止碳泄漏,即生产过程高排放的货物通过进口规避欧盟严格的碳排放监管措施的行为,欧盟立法实施了关于碳排放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俗称的碳关税。在目前执行阶段,碳关税仅指向钢铁、化工、水泥、氢和电力等少数品类的货物贸易。
供应链合规涵盖面广、后果严重,涉及人权、环保风险、劳动等多个领域。对于计划在欧洲市场开展业务的我国企业而言,履行供应链合规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记录和监控供应链合规状况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必须定期进行审查和改进。
从手段上看,欧盟希望通过事前申报审批、启动专属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接受外国补贴企业在欧盟内部市场进行经济活动的监管。同时,在效果上,综合平衡外国补贴在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环境的积极因素和有益效果。
为了促进消费,欧盟成员国纷纷推出了针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补贴政策。例如法国以Ecological Bonus的方式,对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提供资金补贴。据统计,目前已有二十多个欧盟成员国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消费补贴。
综上,针对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的发展,欧盟提出了诸多经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针对重点领域和部分,逐一对重点合规要求进行解读和介绍。
对于我国相关企业赴欧开展贸易投资活动,欧盟相关政策一方面提供了新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合规经营的进一步要求。因此,建议我国企业在赴欧开展贸易投资活动前,充分考虑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全面合规措施和安排,以保障业务在欧洲市场的顺利开展和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