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沈文文(高级权益律师)、张佳禾、童卓雅
2023年3月3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The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宣布对《对<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一及<外汇令>附表指定的货物或技术进行规定的省令》(《货物等省令》)中规定的管制物项范围进行调整。5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式出台本国的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管制措施,该修正案将于7月23日生效。
修正案主要内容:
根据新规,出口前需由经济产业大臣事先批准的尖端芯片制造设备范围大幅扩大,即日本出口商将6类(23种)芯片制造设备出口至包括美国、新加坡在内的42个国家和地区时可适用一般概括出口许可,将上述芯片制造设备出口至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时则仅能适用特定概括出口许可或者单项许可。
日本此举,明显是响应2022年10月美国希望日本和荷兰等收紧对华高技术出口审查的要求,修正案虽并未把中国等特定国家和地区指定为限制对象,但事实上加大芯片向中国出口的难度,也对我国相关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新规主要影响:
本次新增的芯片制造设备均为芯片制造重要工艺流程中的必备设备,因此将深刻影响芯片制造的全产业供应链。并且随着日本企业对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出口管制,未来半导体、稀土等重要矿产、电池、医药品,以及电力、天然气、石油、通信、航空、铁路、造船等以海上物流、医疗为代表的重要行业,上述领域的产品和技术的出口都有可能受到贸易管制。在清单管制之外,通过全面管制,对于即使不属于清单管制的货物、技术,如果有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或者常规武器的开发等的风险时,也需要取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这意味着处于相关供应链不同环节的企业不得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组或架构调整,而伴随企业的重组或架构调整,可能会产生劳动用工、税务、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随着贸易管制而来的中日企业之间的贸易争端可能也会增加,从而影响中国企业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对此,建议相关开展对日贸易的企业有所预判和准备,关注新规进展,提前做好相关合规工作,未雨绸缪。
我国态度:坚决反对
2023年5月2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日本正式出台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管制措施事答记者问时回应称,这是对出口管制措施的滥用,是对自由贸易和国际经贸规则的严重背离,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商务部发言人强调,日方应从维护国际经贸规则及中日经贸合作出发,立即纠正错误做法,避免有关举措阻碍两国半导体行业正常合作和发展,切实维护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方将保留采取措施的权利,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日方公布的措施无视行业团体和企业的合理诉求,我国就此新规尚未出台明确的措施,企业应持续关注相关动态,“未雨绸缪”采取相应应对措施,避免处于过于被动位置。
建议企业采取的措施:
1.梳理供应链,提前备货
由于本次新规将于7月份正式生效,因此对于已有订单,建议企业利用新规正式生效前的“窗口期”,准确梳理供应链中可能涉及本次修正案调整的物项,抓紧时间与相关日本企业进行协商和沟通,尽可能将交期提前,调整采购安排,及时拉通采购、供应链、生产等重点业务部门,盘点相关物项的库存设备余量以及未来需求量,在“窗口期”进行采购备货。
2.寻找替代供应商
对于未来的订单,建议企业尽快与相关可替代主体建立连接,以最大程度降低相关产品和技术对企业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短期内可以考虑从中国台湾、韩国、德国、新加坡等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替代产品。但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以美国为首的半导体出口多边管制机制或将继续扩张,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获取先进半导体制造设备的渠道也可能被逐步封锁,因此从长期来看在国内寻找替代厂商及设备更为保险。
由于非日本原产的海外设备或将规避日本出口管制法律管辖,也建议中国企业可以与相关日本厂商进行沟通,并了解相关日本厂商是否有设立海外工厂,寻求向该日本厂商的海外工厂购买海外设备。
3.关注许可证申请,做好合规准备
如果暂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可替代主体,就应及时关注和了解日本政府对于相关设备产品和技术成为出口管制对象的认定规则和申请流程,以及相关管制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协商日本出口商申请特殊批量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减少损失,争取利益。
(1)关注新规的具体规定
如前文所述,新规规定向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出口拟新增的23个品类,不适用一般概括许可,而只能申请特定概括许可或者单项许可。关于特定概括许可的审批所需时间,以及在符合条件下是否确定可以取得该审批,目前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建议企业关注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能否取得、何时可以取得该等特定概括许可,以及正式公布的新规中是否会增加“针对已经签订的合同不溯及既往”的表述或者设置一定的过渡期,明确对于本次新规实施前已经签订了交易合同但尚未实际交付的物项是否需要取得许可证。
(2)根据许可证要求做好合规准备
其次,建议中国企业关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新增物项的具体管控要求,检查并确认拟进口物项是否在新增物项的范围内,提前理清相关许可证要求,并且与相关日本企业进行事先沟通,做好准备。待本次新规正式实施后,可视情况要求日本出口商根据日本相关法规尽早申请许可证,尽量降低对业务的影响。因此,为配合日本出口商后续开展的许可证申请流程,中国企业应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出口管制合规机制,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排查等工作,准备并收集最终用途及最终用户相关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备许可证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