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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萨克斯坦诉讼及仲裁程序介绍

    哈萨克斯坦地处中亚枢纽,自古即为贸易重镇,同时又拥有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如今哈萨克斯坦营商环境日益开放与国际化,吸引了全球投资者的目光,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中的重要合作国际市场,为中国企业开展跨境经贸合作提供了广阔机会。

    为了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哈萨克斯坦制定了许多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以贸易中的争议纠纷解决为例,当事人可以选择哈萨克斯坦本国的法院和仲裁庭,也可以诉诸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Court,以下称“AIFC法院”)、阿斯塔纳国际仲裁中心(AIF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称“IAC”)解决相关争议。为此,本文将从外贸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向企业介绍在哈萨克斯坦的争议解决制度。


    一、哈萨克斯坦法院诉讼


    哈萨克斯坦实行单一的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其中地方法院包括州法院及其同等级的法院,以及区法院及其同等级的法院。

    哈萨克斯坦的法院审理案件分为三个阶段:

    1、初审(审理期限为3-4个月;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个月);

    2、二审(上诉;审理期限最长为2个月);

    3、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审理期限为5-6个月)。

    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管辖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同时负责澄清解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哈萨克斯坦还有负责军事、经济、行政、未成年人、刑事等案件的专门法院。


    哈萨克斯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包括:


    • 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权利有关的案件;

    • 由运输协议引起的要求承运人索赔的有关案件且满足承运人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 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之间的离婚案件,条件是配偶双方均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案件(保护公民和社会团体的选举权,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出上诉,立法的合法性等);

    • 在不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或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阿斯塔纳市法院对解决投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此外,对土地地块、建筑物、房舍、构筑物、与土地(不动产)牢固相连的其他物品的权利要求,以及解除不动产扣押的要求,均在相应的不动产所在地提出。

    目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实行电子案件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结合法官的专业化不同,在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进行。鉴于法官会根据自己的专长审理案件,因此采用电子案件分配的目的是消除人为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二、中国仲裁裁决在哈萨克斯坦的承认和执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相关立法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还批准了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为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应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主管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申请签发执行令时,应附上一份确认已支付40美元相关费用的文件,同时附上外国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复印件副本。签发执行令的申请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理。法院将通知债务人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和程序,以及相关的地点和时间,债务人如有意见有权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哈萨克斯坦法院仅根据1958 年《纽约公约》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的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进行形式审查,不对裁决内容进行实体审查。对于法院下达或拒绝下达执行令的裁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被驳回,可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就此做出裁决并下达执行令,执行令可发送给拥有相应执照和许可的私人法警,以执行仲裁裁决。


    三、哈萨克斯坦本国仲裁


    哈萨克斯坦仲裁制度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且历经几次改革,历经确立、停滞、复兴到如今发展阶段,近31年的时间里,哈萨克斯坦确立了以2016年出台的《仲裁法》为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投资法》及《产品交易法》作为重要法律依据的仲裁法律体系。根据2016《仲裁法》,哈萨克斯坦仲裁制度不再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解决了以往两部法律在当事人选用仲裁制度方面的弊端,具有里程碑意义。

    哈萨克斯坦的仲裁机构可分为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可由自然人和法人设立,并具有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临时仲裁机构由争议当事人设立,且仅存续至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完毕或将争议诉诸法院为止。哈萨克斯坦仲裁机构不得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在商品服务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的主体设立。

    仲裁庭审通常根据争议一方或双方的申请来启动。常设仲裁庭庭审自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的十个日历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争议的决定,而临时仲裁庭庭审则自被告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启动。仲裁庭可以组成合议庭或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争议。仲裁员的选任可由双方协商进行或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如果双方对仲裁员的选任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争议双方各选任一名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共同选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通常依据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或双方达成的协议审理争议。仲裁庭庭审地点亦可由双方协商或根据最便利于双方的地点进行审理。在双方未另做约定的情况下,仲裁案件审理期限自案件准备工作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束,如果是重大疑难案件,可由仲裁庭决定延长审理时间。仲裁裁决通常根据仲裁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作出,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有权在仲裁裁决上写明不同意见。仲裁裁决自仲裁员在决议上签名之日起生效。

    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果在仲裁裁决中未规定执行期限,仲裁裁决应当立即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未被争议当事人自愿履行,则当事人有权依据哈萨克斯坦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前应当先申请法院承认该裁决。通常,法院在下述情况往往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依据争议当事人所属国家法律或仲裁裁决作出地法律是无效的;

    2、仲裁协议的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审理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相关法律的规定;

    4、仲裁庭对未列入仲裁协议的事项进行裁决等。

    总而言之,哈萨克斯坦近年来不断加强仲裁制度的建设,目前已经建立了约二十家常设仲裁机构,并在纠纷解决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由于哈斯克斯坦仲裁制度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起步晚,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所以仍有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而为了进一步促进改革,保护投资者利益,哈萨克斯坦设立了“经济特区”,设立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法庭和国际仲裁中心,这一机制凭借其相关优势也被许多外国投资者所选择。下面将就AIFC有关制度展开介绍。



    四、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庭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是阿斯塔纳市内的一个独特的地区,并且在此适用金融领域的特殊法律制度。AIFC法院独立开展活动,具有特殊地位,不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AIFC以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法及/或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作为准据法。AIFC 法院根据其自身的程序规则和准据法运作。此外,AIFC法院还可能以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院的裁决为指导。AIFC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
    除刑事和行政案件外,AIFC法院审理以下各类争议,包括:
    • AIFC参与者(在AIFC范围内注册的公司)、AIFC机构和/或其外国雇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 涉及在 AIFC内进行的、基于AIFC法律的交易争议;
    • 经各方同意移交 AIFC法院的争议;
    • 有关 AIFC法律法规的解释。

    因此,要向AIFC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在AIFC注册/认证,当事双方可就在AIFC法院解决争议以及对适用的法律达成一致。AIFC法院的裁决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与哈萨克斯坦法院裁决相同的方式和条件执行。



    五、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国际仲裁中心


    AIFC设立了国际仲裁中心(IAC),该中心提供独立、经济、高效的诉讼替代方案,遵循最佳国际标准解决AIFC内的民事和商事争议。
    IAC拥有一支杰出的国际仲裁员和调解员团队,他们经验丰富、独立公正、恪守诚信原则。该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使其可以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
    IAC还为在IAC或其他地方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协助指定仲裁员和调解员。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和执行IAC仲裁裁决的方式和条件与承认和执行该国其他仲裁庭所作裁决的方式和条件相同。此外,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IAC仲裁裁决可在国际范围内执行。
    IAC的程序和标准旨在遵循国际最佳做法,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仲裁和调解服务用户中广受好评。


    以上部分内容由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哈萨克斯坦合作机构戈拉塔国际律师事务所提供。

    声明: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事件的法律意见,如有具体纠纷案件,欢迎联系咨询。

    来源: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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