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弦易辙
时至今日,领先仲裁机构的数据在任何市场都能令人眼前一亮,而他们仍在为满足日益复杂的国际争端需求而不懈努力,力求将中国打造成全世界当事人首选的一流国际仲裁地,与仲裁“亚洲世纪”的到来不谋而合。
本独家系列文章中,我们邀请了中国法律市场的七家顶级仲裁机构分享真知灼见,就中国内地、香港和整个亚洲不断蜕变的仲裁环境提供宝贵的专业见解和独特视野。
扬帆四海
2022年,中国海仲共计受理案件190件,其中,涉外海事案件34件,涉港澳海事案件15件,案件涉及境外当事人25个,案件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2023年,截至10月31日,中国海仲新受理案件1078件,其中涉外海事案件26件,涉港澳台海事案件23件,案件涉及境外当事人38个,案件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
该等案件涉及全球各大洲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南非、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以色列、埃及、巴基斯坦、俄罗斯、意大利、美国、德国、日本、巴西、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以及港澳台等。
上述涉外海事案件整体呈现出如下趋势:
(1) 争议金额过亿的案件明显增多;
(2) 船舶燃油加注、海上工程、光伏设备、船舶股权转让等新类型纠纷出现,同时船舶建造、船舶管理、船舶留置、船舶打捞、船舶抵押、共同海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码头租赁、海上人身损害、海上保险以及海运欺诈等传统海事海商案件稳步增长;
(3) 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的国际海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约定英文程序、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案件陆续出现;
(4) 案件涉及的诸如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等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改弦更张
为促进、保障涉外海事仲裁的发展,中国海仲更新仲裁员名册,修订机构仲裁规则并制定临时仲裁规则,不断推动仲裁国际化发展。
中国海仲的2021年《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826名,其中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增至123人,来自36个国家和地区,为中外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选定仲裁员提供更大的便利。
(1) 对电子送达、视频开庭、视频作证、电子签名以及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做出全面规定,认可了信息技术在常规仲裁中的广泛应用;
(2) 对仲裁证据规则予以较为系统地规定,便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
(3) 区分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厘清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职责范围,防范利益冲突,提高仲裁透明度;
(4) 明确将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作为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
此外,2021年仲裁规则在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赋予仲裁庭更为自主的权限,强化其审慎裁判义务,推动机构仲裁向“轻管理”过度。
对仲裁庭组成进行优化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机构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期限内无法指定的,方由机构指定。
强化仲裁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担当。规定仲裁庭在组成后应立即组织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以决定可能采取的程序措施、审理裁决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就案外人对仲裁程序的资助或对仲裁结果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予以披露;要求仲裁庭在确定开庭审理日期时,应慎重考虑庭前文件交换是否充分以及开庭审理的条件是否具备,切实提高庭审质效。
仲裁费用灵活管理。明确当事人可特别约定选择将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开的收费办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创新与展望
在中国内地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2022年,中国海商法协会发布实施《临时仲裁规则》,供其会员及中外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中国海仲同步配套发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两规则有机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在内地率先开展临时仲裁服务,进一步促进中国涉外海事仲裁的发展。
2023年6月30日,由中国海仲担任指定机构的中国内地第一起涉港临时仲裁案件顺利裁决,实现了内地临时仲裁案件零的突破。
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生效实施,亚太经济发展会更加迅速,潜力巨大。海事仲裁在国际航运贸易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亦将愈发凸显。中国海仲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与国内外仲裁机构并肩同行,团结协助,共同为国际仲裁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商法CBLJ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