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沈文文(高级权益律师)、张佳禾
2024年4月24日,美国商务部颁布的《通过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改进和加强贸易救济执行的规定》(“Regulations Improv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Enforcement of Trade Remedies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Laws”,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并生效。此次颁布《规定》最终规则,旨在通过修订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的执法力度。在此形势下,强化合规管理,确保贸易活动符合最新规定,将成为企业应对变局、寻求发展突破的关键策略。
一、主要新修内容
(一)明确了特殊市场情形的认定问题
《法规》中第351.416条新增条款定义了两类特殊市场情形(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PMS”):
第一类为基于销售的特殊市场情形(Sale-based PMS),即阻止或不允许(prevent or not permit)将本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适当的比较的特殊市场情形,如对被调查商品征收出口税、出口国对被调查商品施加出口限制等;
第二类为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Cost-based PMS),即原材料成本、加工或其他处理成本的扭曲(distortion),以至于处于调查、暂停协议或反倾销令下的商品的生产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如由外国政府、独立的国际组织或学术组织发布的详细报告和其他文件,表明某种重要投入品在被调查国家的价格大幅降低,可能是由于被调查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或非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等。
根据现行《法规》,美国相关当局有权认定出口国存在特殊市场情形,并可能据此否认或调整调查国涉案产品报告的正常成本或销售价格,以解决其所认定的市场扭曲问题。
(二)扩大了补贴方式的认定
此前美国贸易救济的范围主要是针对外国政府针对企业的主动补贴,而此次《规定》对补贴方式的认定进行了修正和扩大,将外国政府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有利于企业的不作为情形也纳入了补贴方式的认定之中,如:外国政府放弃或不收取应收费用、罚款和罚金的,该笔款项将被视为财政资助;外国政府允许暂缓收取费用、罚款或罚金的,该延期期间的利息将被视为反补贴项下的利益,并且该延期支付的金额将被视为政府贷款等。
同时,《规定》351.511条第(a)款明确如果外国政府在财产权(含知识产权)、人权、劳工权利、环保等领域执法不力,导致可能对使用该来源国基准价测算补贴造成影响的,应将该基准价予以排除。
(三)取消跨国补贴调查的限制
原规定中禁止将跨国补贴(即由一国政府或公共实体提供的、使另一国生产商或出口商受益的补贴,也称"跨境补贴")视为可救济性补贴。然而在此次新出台的《规定》中,美国商务部删除了此项规定。随着禁令的撤销,美国当局有权针对跨国补贴进行调查和反补贴。此外,美国商务部在对《规定》进行说明时特地指出了我国的“一带一路”项目,指控在某些行业(包括钢铁行业),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补贴将过剩产能转移到第三国,导致非市场生产激增,从而避免了对直接从中国进口的不公平贸易产品下达反倾销/反补贴指令。
二、规定新修对我国企业对美贸易带来的影响
《规定》的生效实行对我国企业而言,无疑在对美贸易上增设了关卡,增加了成本负担。首先,规定中对特殊市场情形的明确定义与分类,意味着企业在准备出口文件和参与贸易调查时,必须投入更多资源进行自我审查,确保其生产和销售行为不触碰新规定的雷区,比如证明自身并未受益于政府的不当干预或市场扭曲。这直接导致企业在法律咨询、审计以及合规报告上的开支增加。
其次,美国商务部将政府的不作为也纳入补贴范畴。这意味着即使中国政府没有直接给予企业补贴,但若被认为在某些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保护不足,或者对罚款、罚金等进行宽容处理,也可能被视为间接补贴,引致更高的补贴率估算,提高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直接影响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最后,取消跨国补贴调查的限制后,我国企业在国际合作项目中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这要求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和合作模式时必须更加审慎,考虑潜在的贸易救济风险,无形中增加了决策成本和市场进入壁垒。
三、我国企业的应对之道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着力加强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这是妥善应对挑战、确保国际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的正确路径。
首先,企业应进行深入的自我评估,加强内部监控。针对特殊市场情形的认定,企业应建立或优化内部审计和合规工作,确保公司运营、财务报告、成本核算等环节符合国际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并定期审查公司业务活动,识别可能引发PMS认定的风险点,比如出口税、出口限制、政府定价干预等,及时调整策略以避免触碰红线。针对补贴方式认定的扩张,企业应进行彻底的自我审查,明确目前享受的所有政府补贴形式,包括直接补贴、税收减免、优惠贷款、土地使用权优惠、放弃或延迟收费等,无论这些补贴是主动给予还是因政府不作为而间接获得,并依据WTO规则和《规定》的新标准,做好评估工作。
其次,对于自我评估中出现的风险点,企业应优先进行内部优化和调整。针对特殊市场情形的认定,企业应确保成本结构清晰,能够合理解释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涉及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时,需有市场价格比较的支撑数据。此外,企业应记录销售价格的制定过程,特别是当涉及到政府影响时,需有明确的文件记录与合理的经济解释。针对贸易补贴的认定,企业应确保所有补贴记录完整、可追溯,并能够清晰说明补贴的性质、数额及目的。
最后,针对美国对知产、劳工、环境保护的新修部分,企业须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和调整:(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在技术研发和商业运作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保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标准和美国提出的劳工权益保障要求,在涉及跨国供应链的生产环节中,需要避免任何形式的劳工权利侵害;(3)在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中国企业需要遵守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排放、合理使用资源、推广循环经济等,以满足美国贸易救济立法对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的要求。
【1】《通过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改进和加强贸易救济执行的规定》原文参见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在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