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货款纠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义乌某公司、文某(香港)、邱某
调解机构:金华调解中心
调解员:周眉
基本案情:2022-2023年期间,邱某以义乌某公司名义向王某购买木制品,货物由王某送到指定地点并被签收后,邱某、义乌某 未支付全部货款。文某(香港居民)是义乌某公司的独资股东。截至2024年5月31日,义乌某公司、文某、邱某尚欠货款人民币9 元,经王某多次催讨仍未偿还。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按照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24年6月2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金华 心(以下简称“金华调解中心”)调解员接手本案件,着手联系被申请人。
调解过程: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员于6月24日尝试与邱某联系,但并未接通。随后,调解员一直多次频繁联系被申请人,于7月2 联系上邱某。调解员向其详细阐述了拖欠货款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对被申请人的不利影响。同时,将申请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达邱某,便于其全面了解案情。另外,考虑到本案存在多名被告,调解员也借此机会向邱某询问文某的联系方式,准备联系文某。邱 文某近期将从境外返回,邱某可以将案件情况转达。调解结果:在调解员坚持不懈的沟通下,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7月8日,王某的律师向调解员确认已收到全部欠付货款,随即提 申请,案件调解成功。
案件评析:本案中,调解员在沟通中及时捕捉能推进案件进程的关键信息点,搭建沟通桥梁,向拖欠货款一方及时传达了诉讼信 关法律后果以及对其不利影响,成功促使其结清拖欠货款。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存在个人债务人、公司债务人、公司股东等多种身份,涉及涉港文书送达、合同签署权限、物权转移方 题,若坚持走诉讼程序,处理起来会比较复杂。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有效节省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在此也提醒企业,买卖交易中各方的权责应明确:1.个人签署合同时,应要求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个人有权代 签署;2.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责任的承担、物权转移的具体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如有必要,可要求个人为公司提供履约担保。